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泱彬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泱彬于2015年7月17日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泱彬基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了给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赔偿上述款项时,扣除50000元赔偿给被告朱泱彬”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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