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刘德富,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贵州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猴场乡老甲寨村猛打村民组,系该村民组组长。
被执行人杨恩学,19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夏得林,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普定县猴场乡老甲寨村猛打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杨恩学、夏得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普定县猴场乡老甲寨村猛打村民组与被执行人杨恩学、夏得林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