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任爱国,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人李有立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有立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李有立履行完义务,申请人李有立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有立基于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其履行完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