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1月22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45民事裁定书,依法分别以诉讼标的509003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帐号为XX的银行账户,和开设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现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穗支行,账号为XX银行账户存款50900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开设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碑支行,账号为XX银行账户存款50900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曹正刚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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