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永鹏,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永鹏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 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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