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显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李国珍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人李国珍未申请执行前已将赔偿款59514汇至本院执行账户,现申请人李国珍已于2015年10月8日领取赔偿款,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而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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