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3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地: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任爱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龙,系该公司物资部部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663896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9.5元,申请执行费9038.96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在普定县白岩镇人民政府享有工程款外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该工程款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贵州金江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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