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逢猛,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华逢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华逢猛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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