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饶茂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海向普定县农工贸公司支付违约赔偿款5000元,承担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10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海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号XX的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杨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以执行标的为限对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海开设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51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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