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明龙,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顺,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顺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顺已履行部分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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