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与仇永春、夏宗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2
申请执行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顺时花园。

组织机构代码:0533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仇永春,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补郎村。

被执行人夏宗帮,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粑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永春、夏宗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永春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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