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蒋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鉴秋,XX年XX月XX日出生,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罗天福,XX年XX月XX日出生,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鉴秋、罗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鉴秋、罗天福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曹正刚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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