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天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2
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蒋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鉴秋,XX年XX月XX日出生,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罗天福,XX年XX月XX日出生,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鉴秋、罗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鉴秋、罗天福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曹正刚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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