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雷健,系该批发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雷天益,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修文县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02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930元,共计204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分别在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本院已依法裁定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助禁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但现上述二单位均无法结算付款,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万丰塑胶批发部在被执行人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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