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2
申请执行人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应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伟,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普定县伟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伟、普定县伟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5日就借款利息101295.83元及案件受理费4603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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