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德顺,19XX年X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德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从英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何德顺至今未履行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普定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每月有工资1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从被执行人何德顺工资收入中扣划500元,直到清偿申请人王从英孩子抚养费150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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