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国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系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仇永春,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补郎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顺经济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永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顺经济开发区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仇永春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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