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胡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卢兴海,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兴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支付欠款234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8元、申请执行费252元,共计24002元。被执行人卢兴海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兴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行开设的帐号为XX的帐户中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强制划拨该账户内的存款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兴海存款240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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