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先胜,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艳,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清镇市人,原住贵州省清镇市。
本院在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周勇与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安市黄经字第5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偿还申请人周勇的借款234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5800元,共计2365800元。但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勇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周勇释明后,申请人周勇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普执字第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勇在被执行人王先胜、王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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