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雷健。
委托代理人雷天益。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普定县安普城市大道三块田。
法定代表人任爱国,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万丰塑胶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万丰塑胶批发部于2015年9月22日以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万丰塑胶批发部基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完给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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