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金春,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金春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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