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琼,XX年XX月XX日生,住安顺市。
申请执行人姚平,XX年XX月XX日生,住安顺市。
申请执行人姚红,XX年XX月XX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姚丽,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姚美珍、姚琼、姚平、姚红、姚丽委托代理人姚斌,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系五申请人之胞弟,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姚斌,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
负责人蒋昌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兴,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美珍、姚琼、姚平、姚红、姚丽、姚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六申请执行人因如数得到赔偿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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