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伏彪,XX后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祥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祥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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