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5层。
组织机构代码:78018XXXX。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品,系该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韦定贤,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紫云县人,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普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韦定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定贤支付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2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元,申请执行费244元,合计23330元,但被执行人韦定贤至令未履行义务。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韦定贤除在普定县信用联社集贸分社开设的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650元,本院已将该款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外,被执行人韦定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韦定贤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被执行人韦定贤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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