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左光军,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吴兴友,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加伍与被执行人左光军、吴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加伍与被执行人左光军、吴兴友于2015年3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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