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汉明,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君花与被执行人杨汉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君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通知书发出前,申请执行人唐君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故本院(2012)普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亦不需要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普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刘坤元
审判员 曹正刚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董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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