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大林,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个体户,住安顺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继玲与被执行人王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继玲与被执行人王大林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恢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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