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任爱国,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鑫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自动向申请人刘鑫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申请人刘鑫于同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鑫基于被执行人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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