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杨频,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飞,男,系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男,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兵,19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军,19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精神病院精神科医生,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兵、王军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金兵已向申请人履行了20000元的还款义务,余款本息共计14000元被执行人王军向申请人承诺定于2016年1月30日前偿还,故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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