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道英,XX年XX月XX日生,
贵州省普定县人,无业,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罗国民,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刘兴翠,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刘兴武,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罗国正,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褚寿贤,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国民、刘兴翠、罗国正、刘兴武、褚寿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连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00元。但五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罗国正、刘兴翠、罗国民、刘兴武、褚寿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4月8日,经向申请执行人刘松、乔道英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普执字第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松、乔道英在被执行人罗国正、刘兴翠、罗国民、刘兴武、褚寿贤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1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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