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
法定代表人彭世宏,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艳,女,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周敏,19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金祖兴,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杨大梁,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中医院医生,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敏、金祖兴、杨大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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