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丁国亚,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丁光忠之子。
被执行人孙辉勇,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辉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光忠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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