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肖井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蒋承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井陆,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肖井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井陆向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月1日其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7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井陆现下落不明,其财产均已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只能待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再予以执行。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肖井陆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井陆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顺银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肖井陆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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