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与刘婷、苏为军、张有国、陈雪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

住所地:平坝县城关镇清真街中段。

负责人姜晓红,系该行长。

被执行人刘婷,19X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苏为军,19XX年X月XX日生,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系刘婷之夫。

被执行人张有国,19XX年X月XX日生,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雪琴,19XX年X月XX日生,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婷、苏为军、张有国、陈雪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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