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正银申请执行莫义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蒙正银,住都匀市,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陆永飞,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莫义龙,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莫义龙履行支付借款147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 62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义龙除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去向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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