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陆永飞,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莫义龙,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莫义龙履行支付借款147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 62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义龙除被本院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去向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被执行人出现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独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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