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陈胜琼,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张巍巍之母)
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金地翠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47106.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申请执行费607元,共计人民币48713.77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安顺体育场支行开设的帐户(帐号:XX)中有存款57746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深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体育场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帐户48713.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大 府 审 判 员 许 云
审 判 员 曹 正 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管 成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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