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苏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普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任勇松租赁费37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3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至令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除在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在普定县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任勇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任勇松释明后,申请人任勇松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勇松在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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