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莫如军,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27 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38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莫如军银行存款11 800元后,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如未自觉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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