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燕申请执行莫如军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张生燕,住独山县,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莫如军,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27 000元和案件受理费238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莫如军银行存款11 800元后,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如未自觉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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