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和香申请执行杨大华支付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唐和香,贵州省长顺县人,住长顺县。

被执行人杨大华,贵州省长顺县人,住长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向被执行人杨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唐和香孩子支付抚养费5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大华在长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2499 0700 0102 0101XXXXXX存款5150元到我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永胜

审判员  唐 敏

审判员  邱光美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简海飞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