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付长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福。
被执行人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长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之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安顺西秀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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