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发全,贵州省长顺县人,住长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制作的(2015)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 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发全于七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正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7004.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全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发全所有的在长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2499 0200 0102 XXXX XXXXX 、2499 0200 0102 XXXX XXXXX存款 7096.8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永胜
审判员 邱光美
审判员 唐 敏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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