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祖霞,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袁秀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欠款70 000元的义务, 同时承担执行申请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秀玲鉴于被执行人胡祖霞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本院每月强制扣留工资1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胡祖霞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袁秀玲可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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