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开祥与吴学金、水城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常开祥,19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吴学金,又名吴学兵,19XX年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水城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机动车交易市场。

组织机构代码:66295XXXX。

法定代表人吴关正,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0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学金及水城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常开祥车辆损失1206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7元、申请执行费1710元,共计123736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并未履行义务。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学金及水城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常开祥在被执行人吴学金及水城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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