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李程,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刚,该行职工,住独山县百泉镇中华北路28号。
被执行人韦广超,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甲堡村中院组,农民。
被执行人潘文全,男,1969年9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三脚村新街上,教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与韦广超、潘文全的贵州省独山县公证处(2015)独证执字001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韦广超从2015年4月起被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被执行人潘文全用其工资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独山县公证处(2015)独证执字001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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