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罗绍新,系申请执行人罗珍波之父。
法定代理人陆守亚,系申请执行人罗珍波之母。
被执行人蒙世培,住独山县,系致害人蒙某某(未成年)之父。
申请执行人罗珍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世培履行给付首期赔偿款1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4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昌领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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