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扬州,男,1975年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三井村三井组6号附1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扬州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2138元并承担申请费382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启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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