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政良,住独山县。
申请执行人陆家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陆政良履行在被拆除的厕所圈房原址恢复厕所和圈房原状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本案申请,待被执行人出现后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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