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再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张晓龙、李龙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张再兰,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林全友,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系张再兰之夫。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张晓龙,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被执行人李龙顺,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再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张晓龙、李龙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雪冰

审 判 员  许 云

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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