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扬州,男,1975年2月25日生,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三井村三井组6号附1号,农民。
申请执行人莫让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陈扬州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劳动报酬8400元并承担申请费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让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执字第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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