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光凤申请执行代远方合伙协议纠纷案(扣留收入)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01
申请执行人欧阳光凤,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执行人代远方,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商初字第18号调解书,依法受理欧阳光凤申请执行代远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欧阳光凤于2015年 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1月份起,每月扣留代远方工资3000元,直至扣足借款806000元(此前已付130000)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58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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