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秦继星,贵州省晴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胡家友申请执行秦继星刑附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继星尚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家友不能提供秦继星的财产线索,也不愿接受司法救助,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秦继星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胡家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殿明
审 判 员 张明昌
代理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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